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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朱某在火车站被女子询问是否需要泄火,朱某同意,交了50元与48岁的卖淫女牛某达成协议。因年少气盛,朱某20分钟还没结束。牛某为接下一单,催促朱某并说一般人都是5分钟就结束,这时间她都做5单了。
朱某正在兴致头上依然不紧不慢,牛某于是拒绝继续发生性关系。朱某大怒,对牛某殴打几拳后强行与其发生关系,又过20分钟后朱某完成。牛某觉得委屈立即报警,经过鉴定其被打成轻伤。(来源刑事法律事务)
#法仪说法#
朱某还是比较厉害的,50元、49岁大妈、40分钟,很有勇气,但是依旧逃脱不了构成违法犯罪的事实。
1、朱某和牛某在火车站进行性交易的行为,虽然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是该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
朱某和牛某彼此进行卖淫、嫖娼的,依法应当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以下罚款;如果认定他们的情节较轻,可以酌情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于在火车站拉皮条的另外一个女子,则属于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也违反治安处罚法,应当被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大学生朱某构成强奸罪。
虽然朱某和牛某在此之前已经商量好以50元的价格交易20分钟,但20分钟后朱某还没结束,并且强行和牛某又不紧不慢的持续了29分钟。此时,朱某就涉嫌,强奸罪。
《刑法》中设定本罪是为了保护妇女的性自主权,任何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压制被害妇女反抗使得妇女无法反抗进而发生了关系的,即构成本罪的既遂。
朱某在女子牛某明确不愿意继续发生关系的情况下,采用殴打牛某几拳的方式让牛某无法反抗,并且在这种暴力情形下又继续了20多分钟才结束。后面的20多分钟本质上是在违背女某意愿下进行的,应当认定朱某对牛某的性权利造成侵害。
3、除了上述的违法犯罪外,朱某的殴打行为还涉嫌故意伤害罪,毕竟已经把牛某打成了轻伤程度,达到了立案标准。作为一个大学生,干出了这些事情,不但自己会被学校开除,更是让自己一辈子毁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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