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迷药发生关系,女孩自认醉酒,事前互动事后默认,是否构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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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2017年下半年,叶某某事先在网上向微商购买催眠迷幻的催情药“夜艳”和“艳浪”迷药,并在网上通过探探、陌陌等交友软件与多名女孩约会。第一起:叶某某微信约女孩王某某到餐厅吃饭,将迷药“夜艳”放入女孩王某某的饮料中,王某某饮用后意识不清,叶某某遂把她带到开好的宾馆房间内,两人发生了性关系。第二起:叶某某微信约女孩易某某去喝酒,趁女孩易某某不备把迷药“夜艳”和“艳浪”放入易某某的酒中,易某某饮酒后意识不清,叶某某带其回家趁其无法反抗与之发生性关系。第三起:叶某某在“探探”上约女孩慎某某出来喝酒,趁其不备把迷药“夜艳”、“艳浪”放入酒中,慎某某饮酒后意识不清,叶某某将她带到酒店开房,两人发生性关系。

  (本案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人物均为化名,我们从一审二审争议的女孩自认醉酒失身态度入手,来分析构不构成强奸罪)

  

  女孩自认为醉酒失身,并不愿追究叶某某刑事责任

  案发后,女孩易某某自认为自己醉酒,且与叶某某关系比较亲密要好,事发前易某某也主动邀约过喝酒,事发后仍然与叶某某互动频繁,继续有联系和约会的交往行为,对两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采取了默认的态度,公安机关在取证过程中不愿配合,态度比较消极。

  鉴于此,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易某某被强奸事实不清不能认定,只认定了王某某、慎某某两起强奸案,判决叶某某犯强奸罪有期徒刑六年。

  检察院对此提起了抗诉,如果不能认定易某某是强奸,量刑幅度上只能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为何?看法条:

  《刑法》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受害女孩王某某、易某某、慎某某是三人,三人指的就是符合刑法上多人的定义,易某某能否被认定强奸,关系到法定刑幅度的档次到底是十年以下还是十年以上,关系到易某某能否受到刑罚的公正惩罚。

  采取迷药的方式从根本上违背了妇女意志

  叶某某事先在网上购买催眠迷幻和催情迷药,约会过程中趁机下药,让多名女孩陷入了“不知反抗”的状态中,有女孩自认为醉酒断片,发生性关系也是茫然不知,违背了妇女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意志,侵犯了妇女的“性自主权”。

  因此,下迷药这种方式本身就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手段隐蔽,侦查取证困难,而且叶某某在半年内连续作案三起,主观恶意极重。

  事前互动事后默认,不足以认定妇女自愿,不影响强奸罪构成

  女孩易某某事前与叶某某有过邀约喝酒互动频繁,事后对两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是默认态度,两人关系比较亲密要好,但是并不足以用来衡量评判易某某是自愿的。

  叶某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中从未控告过遭到强奸的事实,但是陈述喝酒后很快就不省人事了,醒来就看到叶某某两人已经发生性关系,因此认为自己是酒后失身,只得无奈接受,但当得知是下迷药时,反应又比较强烈,足以说明违背了妇女的意志。

  

  二审改判有期徒刑十一年

  经检察院抗诉后,二审改判叶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此案的社会意义在于,下迷药的强奸方式,对女孩的身体造成较大的伤害,对女性产生致幻催眠催情的效果,事后又完全遗忘,损害女性的记忆神经系统。

  且此种方式隐蔽性强,不易被发现,受害女孩也误以为是酒后失身,如果不能严厉打击认定犯罪,容易刺激犯罪嫌疑人连续作案,造成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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