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老师一晚两次性侵16岁女学生,事后送手机不久便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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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30岁巫姓男子在高职任教,与未满16岁女学生短暂交往期间,载她到外县市投宿旅馆发生2次性行为,事后分手。基隆地院审理后,依妨害性自主罪判巫男应执行有期徒刑6月;审酌巫已与被害少女及她的父母和解,同意赔偿55万元9(台币,下同)并取得原谅,法官宣告缓刑。

  判决指出,巫男2018年4月起在一所高职担任教师约1年,2018年8月底到9月中旬与被害少女短暂交往。巫男9月8日凌晨0点多在一家旅馆内性侵得逞;当晚在同一间旅馆,又与少女发生性行为。

  社工及学校教官得知被害少女遭性侵后,通报相关单位。警方接获被害少女的母亲报案,通知巫男到案侦询后,依强制性交罪嫌将他送办。

  

  检方调查时,被害少女称2人在旅馆第一次发生性行为时,她有说不要,并以推、咬方式抗拒无效,后因巫男没有暴力行为放弃挣扎。第2次她未反抗,因为觉得有一就有二,反抗也没有太大用处。隔天退房后,巫又买手机送她。

  巫男坦承与被害少女交往半个多月,2018年9月7日晚间与少女吃晚餐,接着载她回家,8日凌晨独自前往外县市,9日中午购物再返回。他曾在车上与少女接吻、抚摸她的胸部,但未曾与她发生关系。

  检方查出,巫男案发日开车路径与少女指证相符,加上验伤诊断书、脸书对话记录等事证,认定2人有性交行为。由于少女受侵害后未趁隙逃离或打电话求救,事后仍持续透过脸书联系、聊天,认定巫男强制性交罪嫌不足,以对14岁以上、未满16岁少女性交罪嫌起诉巫男。

  基隆地院审结,以巫男明知被害少女未满16岁,对男女感情、性行为认识程度及自主能力未臻成熟,竟因一时无法克制与她性交,对少女身心健全及人格发展产生不良影响,应予非难。审酌犯罪动机、手段等情状,犯2罪各判刑5月,应执行有期徒刑6月。

  法院审理时,巫男以赔偿55万元与被害少女及少女父亲达成调解,少女及少女父母均表示,如巫男履行调解内容,同意给他缓刑机会。法官宣告巫男缓刑3年,给他自新机会。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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